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947号
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
负责人:张宗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鹏、潘治合,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艳敏,女,1978年5月7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与被告章艳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卓洪涛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翟勇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