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刑终93号原公诉机关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山源,曾用名李强,化名蔡亮,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于陕西省宁强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宁强县汉源镇河街老*号楼*单元*楼*号,住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县铁吾小区。1996年5月因流氓被劳动教养三年;1998年12月因盗窃、敲诈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6年4月14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强县看守所。辩护人刘涛、雷小三,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山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16)陕07刑初字4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李山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0年1月10日晚,被告人李山源同朋友赵晨阳到宁强县汉源镇二道河村李开平经营的荟萃酒家喝酒,付费时与李开平发生争执,此时,赵清龙与李建伟及被害人李建明来到饭店,劝阻李山源时发生撕扯,被他人拉开。李山源付款后同赵晨阳离开饭店,欲报复赵清龙等人,赵晨阳劝解无果后离去。当李建明骑摩托车带着赵清龙、李建伟经过时,李山源持木棒朝李建明头部猛击一棒,致李建明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李山源化名蔡亮,藏匿于青海省西宁市、黄南藏族自治州等地,于2016年4月12日被抓获。依据上述事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山源因与他人发生矛盾,持木棍报复,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对李山源辩称其没有杀人故意及其辩护人提出李山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李山源持木棒击打正在行驶中的摩托车驾驶人李建明,致其因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李山源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李山源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以被告人李山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作案工具木棒一根,依法没收。李山源上诉提出,其行为系故意伤害,不是故意杀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原审判决定性不准、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判处。李山源辩护人提出了与上诉人上诉理由内容相同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山源故意杀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是清楚、正确的。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宁强县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接警处警登记表、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明,2000年1月11日1时45分,宁强县公安局110接赵清龙报案称,他们一行三人吃饭时和李强发生矛盾,后李强藏在路边,等他们三人骑摩托车经过时突然窜出,用木棒打其朋友李建明眉际处,现在医院抢救,请求出警。民警即赶赴现场,李山源已外逃,现场只提取木棒一根。李建明于次日死亡,经尸检,系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宁强县公安局即对本案立案侦查,对李山源网上追逃。2016年3月,获悉李山源在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县的信息后,即赴同仁县李山源豆花鱼火锅店将其抓获。经审讯,李山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证人赵晨阳证明,2000年1月10日晚他同李强(即李山源)去二道河过了桥的第一家饭馆吃饭,因结账的事李山源和老板发生争吵。吵了十分钟后,一辆摩托车停在店门口,下来三个小伙子进到店里,其中高个子的(赵清龙)认识老板,也认识李山源,就问他们啥事,老板说李山源和他赖账不给。赵清龙说李山源没意思,就几十块钱给了算了。李山源说赵清龙多管闲事,二人互相撕扯,他和与赵清龙同来的另外两个人就去拉架,劝李山源把钱给了,李才给的钱。之后他俩离开饭店,走出有几百米远,李山源让他先走,其有事要办,他说都十二点了,明天再说。李山源把他推了一把,让他走其自己的事情自己处理,不能白挨这两下,必须找回来。他顺公路往回家的方向跑,跑了不远就听见后面公路上响了一声,声音特别大。他准备回去看时李山源跑过来说:“我把他们打了一棒,不知是死是活,你和我一路跑。”他说:“我又没打人,我不跑。”李山源说他不讲义气,就顺田坎往河坝方向跑了。他继续往回家方向走,走到金家坪砖厂边,巡警队的两个人和赵清龙骑了一辆偏三轮过来,问他是不是和李同路的,是否打人。他说是同路的,但没打人。他们又问李山源现在在哪,他说顺田坎跑到河坝里去了。巡警队的人就让他上车一起去找,转了一圈没找到就到医院去看伤者,当时伤者满脸是血,耳朵和鼻子里凝固的有血块,前额右半部是破的,神智不太清楚。李山源只说不能白挨两下,并没有说要去打谁,说打了人家一棒,具体从哪捡的棒他不清楚。当时只是赵清龙和李山源争吵,另外两个人都没说话,李山源也没和伤者说过话。当天李山源上身穿一件黄灰色拉链衫,下身穿一条黑裤子,脚上穿一双黑色巡洋舰皮鞋。李山源是否有BB机他不清楚。2016年8月11日赵晨阳经混杂辨认,确认李山源系用木棒打被害人的人。3、证人李开平(荟萃酒家经营人)证明,2000年1月10日晚李山源和一个保险公司的人(赵晨阳)来店里喝完酒结账时,他说连小费共65元,李说服务员只给斟了两杯酒,要啥小费,他和李争吵时,赵清龙和两个小伙子也到饭馆里来了,赵清龙和李山源说了几句,二人便撕扯开了,同赵清龙一起来的两个小伙和赵晨阳都上去把两人拉开。他和赵晨阳都让李山源把钱给了走,李给他付了65元钱就和赵晨阳走了。他给赵清龙仨人一人倒了杯茶,刚喝了几口扶贫办的那个人(李建明)传呼响了,李建明就骑上摩托车带着赵清龙和另外一个人走了。他原本不知道扶贫办的那人叫啥名字,听赵清龙说是开车的。李山源和赵清龙争吵时和他们同来的人都没有说话,只是在他们拉扯时上去把他们拉开。赵清龙是同来的三人中个子最高的。4、证人李建伟证明,2000年1月10日晚他和赵清龙到李建明家喝完酒已是晚上11点40左右,赵清龙让他们去一个开饭馆的朋友(李开平)那玩。李建明将赵清龙的摩托车骑上,带着他和赵清龙到二道沟李开平饭馆。一进饭馆门就看见李山源和李开平在吵架,他们在劝的过程中赵清龙和李山源就吵了起来,后李山源很不满地和同路来的人(赵晨阳)走了。李开平给他们每个人泡了一杯茶,李建明连续收到他妻子打的传呼,他们就骑车往回走。大约晚上12点50左右,李建明骑的摩托车,他和赵清龙坐在后面,走出饭馆300多米,突然从路边窜出一个人举起一根约五尺来长的木棒朝李建明头上就是一棒,摩托车倒了,他和赵清龙被摔出去,这时他才看清打他们的是李山源。赵清龙和李山源撕扯了一阵,看李建明不动了,伤比较重,就赶紧先把李建明往医院送,他和赵清龙把李建明抬上摩托车时李山源乘机把棒丢下就跑了。在医院抢救时已是次日凌晨1点多了,赵清龙报了警。李山源为什么和李开平吵架他不知道,他和李山源是在酒席上认识的,和李同路的人他不认识,当时天比较黑,看不清楚,摔倒后只看见李山源一个人在,没看见和李同路的人。5、证人赵清龙除证明了与李建伟相同的内容外,还证明,李山源打他们时赵晨阳没在场,后来他和巡警队的人找李山源时在金家坪砖厂的公路上遇见赵晨阳,李山源打人后将木棒扔在公路边上,巡警队的人没找到李山源就只把木棒拿走了。木棒长约一米五左右,约有啤酒瓶子粗。在他、李建明和李建伟中,他的个子最高。2016年4月19日赵清龙经混杂辨认,确认李山源就是2000年用木棒打李建明的人。2016年4月21日赵清龙经指认,确认位于108国道二道河大桥附近刘玉宽和刘玉兴家之间的屋前公路边为李山源打李建明的地方;刘玉兴家门前公路对面路边处是被打后摩托车倒地的位置。6、证人许慧玲(荟萃酒家服务员)证明,2000年1月10日晚9点多有两个人(李山源和赵晨阳)坐了一辆三轮车到店里来吃饭,后李山源不想付钱就和老板吵起来。刚好赵清龙和另外两个人骑着一辆摩托车到了饭馆门口,赵清龙就劝李山源把钱给了,李不但没付钱还把赵清龙的脖子掐住,赵清龙也抓住李山源衣服,和赵清龙来的两个人就把他们拉开,并劝李山源把钱付了。李山源把钱付了就和赵晨阳一起往宁强方向走了,赵清龙和另外两个人进来喝了一阵水也走了。证人陈君(荟萃酒家服务员)证明了与许惠玲相同的内容。7、证人沈虹(荟萃酒家经营者)除证明了与许惠玲相同的内容外,还证明,他们都离开饭店后过了一阵,赵清龙敲窗子问李山源来过没有,李开平问怎么了,赵清龙说走出去后他们的人叫李山源打了一棒。8、证人张军秀证明,她2007年7月份在西宁湟中饭店打工时认识的蔡亮(李山源),2012年她和前夫离婚,2013年3月份得知李山源准备在同仁县经营一家饭店,就去同仁县找其,没领结婚证一直同居。2016年3月份她和李山源生了一个女儿。平时李山源9点多出门到他们开的豆花鱼庄打理生意,晚上店关门后回家,她一直在家带孩子。李山源给她说其户籍地是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重龙镇衣铺街303号,家里父亲死的早,母亲早已改嫁,唯一的姐姐也已出嫁,好多年没回过老家。他认识李山源近10年,没发现他回过老家。李山源的电话是1899743****,平时就和店里生意有关的人联系,具体和谁联系不清楚。9、证人李素芳(李山源之母)证明,她儿子叫李强,2000年前改名叫李山源,1974年10月23日出生,2000年出事后就再没回来过,也没和她联系过,她也不知道李山源跑哪里去了,联系不上。出事前李山源没有BB机,也没见其使用过BB机,当时李山源也没干啥职业,她平时也没给过其钱,吃饭都没钱,买不起BB机。李山源经常好几天不回家,出事前被劳教过两次。2016年4月19日李素芳经混杂辨认,确认名叫蔡亮的男子就是其儿子李山源。10、证人蒋凤英(李建明之妻)证明,2000年1月10日晚李建伟、赵清龙到她家喝酒,十点左右她就先睡觉了,睡到晚上十二点多起来看大门开着,三个人都没在,她就给李建明打传呼,传呼也没回。晚上两点多,赵清龙跑到她家说李建明被人打了,在县医院,让赶紧去。她到医院后看见李建明耳朵、鼻子都在流血,还在呕吐,小便失禁,叫也不答应,处于昏迷状态。医生说没法做手术,只能给用上最好的药等着。11号晚上李建明病情越来越严重,到十一点多就去世了。她和李建明都不认识李山源,李建明去世后,她才知道李山源跑了。李建明出事后一年多,李建明的爸爸就去世了,现在李建明的母亲刘清莲、哥哥李建华、妹妹李辉都生活在西安,她和李建明有一个男孩,当时起名李国平,上小学六年级时改名蒋旭尧。李建明没其他名字,出事后在医院抢救时医生写的“李建民”这三个字,因为读音相同,她也没在意。11、证人李晓虎证明,2000年1月本案案发时他在宁强县公安局巡警大队工作,赵清龙报警后,他和五六个巡警出警在现场周围及108国道公路上找李山源,没找到。赵清龙把他们带到二道河大桥靠宁强走的公路上的案发地,公路边有一根一米多长的木棒,啤酒瓶粗,赵清龙说就是李山源打人的木棒,他们就把木棒拿回放在巡警队办公室。因为出警时是按普通打架斗殴案子对待的,所以对木棒没拍照,也没做提取笔录。被害人死亡后就把案子移交给刑警队,接手案子的是刑警队的罗泉方。12、证人罗泉方情况说明证明,2000年1月案发时,他在宁强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工作,李建明死后,该案指定由他主办,巡警大队移交案件材料时一并移交作案工具木棒一根。他用毛笔在木棒上标注“故意杀人李强案”字样,该木棒长期保管于刑警大队物证室。13、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宁强县汉源镇二道河村108国道边,李开平家即原荟萃酒家。14、宁强县公安局(2000)宁公刑技字第02号李建明尸体检验鉴定意见证明,死者尸长170厘米,上身外穿灰麻羊毛衫一件,内穿黑兰衬衣、白汗衫各一件;下身穿绿秋裤一条、蓝裤头一个;脚穿白袜子一双。死者右额部发际内有5×5厘米表皮擦伤一处,其左侧有4.5×0.4厘米表皮擦伤一处,右额顶部有6×3厘米表皮擦伤一处;左眼青紫。右面颊部有斜形7.5×1.0厘米表皮擦伤一处,双上肢前臂及手背有医院抢救痕。余无异常。切开头皮见:右颞顶部头皮下瘀血,大小为20×10厘米,右顶部有圆形凹陷性骨折,大小为4×4×1.0厘米,右侧颞骨有9厘米长的裂缝骨折,与凹陷骨折相连。打开颅骨见:硬脑膜外广泛性出血,尤以左侧为甚,大脑实质广泛性出血,尤以左侧为甚,右侧小脑膜下凝血块约70毫升,脑疝形成。死者李建明系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15、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汉)公(司法)鉴(法物)字(2016)186号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证明,在排除同卵多胞胎或近亲的情况下,李素芳为李山源生物学母亲的相对机会大于99.999%。从青海逮捕的化名为蔡亮的嫌疑人为李山源。16、宁强县医院诊断证明及病历证明,李建明受伤后于2000年1月11日1时16分入院治疗,诊断为:颅内血肿、脑挫裂伤、颅骨骨折、脑疝。于2000年1月12日0时16分死亡。1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1)2016年4月18日李山源经指认,因时间久远、现场环境变化大,未能辨认出作案地点。(2)2016年5月11日李山源经混杂辨认,因时间久远,未能辨认出作案用的木棒。18、汉中地区行署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汉地教审字(1996)113号劳动教养决定、汉中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汉市教审字(1998)241号劳动教养决定、陕西省汉中劳动教养管理所管理科出具的材料证明,李山源(曾用名李强)1996年5月因流氓被劳动教养三年;1998年12月因盗窃、敲诈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1999年8月9日离所执行。19、上诉人李山源供述,他叫李强,后改名李山源,2000年事发后一直在青海,化名蔡亮。九几年因敲诈勒索、流氓被劳教,先后在宁强县看守所、汉中劳教所服刑。2000年元月一天晚上,他和一个小伙子(赵晨阳)在108国道边的二道河附近一饭馆吃饭、喝酒,不知什么原因就打起来了,有人拉开他就走了。走到半路发现BB机不见了,就让赵晨阳先走,他回去找BB机,快到饭馆门口,他看见和他打架的几个人出来了,骑摩托车过来追他,他只顾跑被一沙堆拌倒了,手边刚好有个木棒,就拿起木棍继续跑,看见摩托车马上到跟前了,就边跑边拿木棒朝摩托车上挥了一棒,摩托车倒后一个人冲过来把他按倒打他,还说他把人打了,他让赶紧看人去,那个人就松手了。他把木棒扔掉就跑,路上碰到一个货车,就爬上货车到阳平关,又买了张火车票到宝鸡,从宝鸡直接到西宁,这么多年一直就生活在那边,没有回来过。打人的木棒有一米多长,有啤酒瓶差不多粗,一只手抓不住。他的BB机是个黑色数字的,是出事前一个星期左右在宁强买的,还没上号,卖BB机的是个外地人,他不认识。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山源因琐事持械击打被害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予惩处。李山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李山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原审判决在定罪量刑时已作考虑,且判决并无不当,故对李山源的上诉理由不再支持,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亦不再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巩 宏
审 判 员 乌新刚
代理
审判员 吴兴春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温彩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