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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执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宝芹与被执行人王凤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宝芹,王凤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宝芹,女,1952年4月9日出生,满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滦平县。被执行人王凤莲,女,1969年6月23日出生,满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滦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冀0824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王凤莲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王凤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凤莲银行存款人民币15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王学春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佟巧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