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358号申请执行人杨维。被执行人陈立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维与被执行人陈立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X元,其中执行费X元,现已将案款兑付申请人,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7民初6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张 乐
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房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