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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执230号

邓玉芹与时全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3-28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玉芹,时全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230号申请执行人邓玉芹,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时全新,住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执行邓玉芹与时全新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时全新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时全新名下银行存款55000元,冻结期限壹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金香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洪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