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24执150号

沽源县人民法院、徐光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沽源县人民法院,徐光元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24执150号申请执行人沽源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平定堡镇西围子。法定代表人祁铭,该院院长。被执行人徐光元,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沽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沽源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徐光元罚金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查找不到他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白海波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