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1032号原告钟某某,男。被告西安市灞桥区好又多超市,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纺五路枣园苏村原农贸市场(一组)。经营者徐烈根。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与被告西安市灞桥区好又多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50元并由原告承担,退付原告50元。
审判员 朱建海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宝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