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546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浦亚刚与被告邱亚铁、陈旺新、鲜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浦亚刚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杨杰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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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亚刚与邱亚铁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546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浦亚刚与被告邱亚铁、陈旺新、鲜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浦亚刚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杨杰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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