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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5465号

浦亚刚与邱亚铁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546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浦亚刚与被告邱亚铁、陈旺新、鲜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浦亚刚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杨杰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