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3042号
原告:张大成,男,1990年5月3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天津明建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西路。
法定代表人:朱振华。
原告张大成与被告天津明建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张大成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大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范金维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悦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