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909号
原告:赵铁栓,男,1950年9月10日出生。
被告:郑战业,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
原告赵铁栓与被告郑战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赵铁栓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铁栓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铁栓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慧凤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