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429号原告郭河龙,男,1927年12月12日生,汉族,市民,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被告郭治升,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偃师市顾县。被告郭二高,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郭三高,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郭河龙诉被告郭治升、郭二高、郭三高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2017年3月27日,原告郭河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讼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河龙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郭河龙承担。
审 判 员 :黄新建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 李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