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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1民初364号

郭玉杰与初明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玉杰,初明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364号原告郭玉杰,女,51岁,1965年10月2日,地址:吉林省-白城市。被告初明阁,男,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本院在审理郭玉杰初明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玉杰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玉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玉杰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宫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