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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民初497号

贺冬令与苏红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4-06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贺冬令,苏红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1民初497号

原告:贺冬令,女,1969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

被告:苏红民,男,1965年6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冬令诉被告苏红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冬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冬令负担。

审  判  员  张跃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兼)  张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