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1民初497号
原告:贺冬令,女,1969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
被告:苏红民,男,1965年6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冬令诉被告苏红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冬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冬令负担。
审 判 员 张跃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兼) 张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