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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04执336号

贝浩伟与丁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4-06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贝浩伟,丁红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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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宏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004执336号申请执行人贝浩伟,男,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被执行人丁红霞,女,汉族,住辽阳市宏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贝浩伟与被执行人丁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丁红霞有银行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丁红霞的银行存款42145.8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音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