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4执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曹春楠
被执行人:承德凯兴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窦印宾,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曹春楠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2017)冀0804民初11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提出如下执行请求:要求被执行人承德凯兴能源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56688.10元。本案执行费750.32元。该案全部款项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存款予以划拨,并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已执行完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7)冀0804民初115号民事调解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建明
审 判 员 刘永祥
代理
审判员 邢耀宗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