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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4执54号之一

曹春楠与承德凯兴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3-30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春楠,承德凯兴能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4执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曹春楠

被执行人:承德凯兴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窦印宾,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曹春楠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2017)冀0804民初11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提出如下执行请求:要求被执行人承德凯兴能源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56688.10元。本案执行费750.32元。该案全部款项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存款予以划拨,并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已执行完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7)冀0804民初115号民事调解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建明

审 判 员  刘永祥

代理

审判员  邢耀宗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