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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7368号

王振香与天津钢管公司东丽排水管理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王振香,天津钢管公司东丽排水管理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7368号

原告:王振香,女,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娇春,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占国,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钢管公司东丽排水管理处,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十号桥李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杨泽宝,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哲,天津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振香诉被告天津钢管公司东丽排水管理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王振香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振香负担。

审 判 长  张 静

代理

审判员  王园媛

人民陪审员  罗松玉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鲍树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