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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3执保100号

程某某、苏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4-12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某某,苏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3执保100号

申请执行人:程某某,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苏某某,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某某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中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曹凡枝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