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1266号
原告:牛建理,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璐,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杜甫路南侧商贸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87050048X1。
法定代表人:任惠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琼,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牛建理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牛建理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牛建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建理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牛建理负担。
审判员 李建普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