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5执17689号申请人周正,男,1982年7月31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宽洋泰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01号楼地下-101内B1-06。法定代表人俞如根。本院在执行周正与北京宽洋泰科商贸有限公司其他民事一案中,依照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年朝民初字第19174号对被执行人北京宽洋泰科商贸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北京宽洋泰科商贸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周正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宽洋泰科商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北京宽洋泰科商贸有限公司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玉勇
审判员 刘金玲
审判员 范 骏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润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