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297号
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东里莱锦创业产业园CF03。
法定代表人:傅斌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茜,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55号戊楼1242室。
法定代表人:高晓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北京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军,北京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巫霁
审 判 员 裘晖
代理
审判员 谭雅文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