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3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组织机构代码57443140-8。
负责人:柳彬,总经理。被执行人丁建华,男,1961年11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宋从花,女,1965年4月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丁建华、宋从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202执34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丁建华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运新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曹 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