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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执364号之一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与丁建华、宋从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3-30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丁建华,宋从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3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组织机构代码57443140-8。

负责人:柳彬,总经理。被执行人丁建华,男,1961年11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宋从花,女,1965年4月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丁建华、宋从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202执34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丁建华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运新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曹 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