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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刑初83号

李大明、吴瑾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4-14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赌博
当事人
李大明,吴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82刑初8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大明,男,1979年8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明光市。被告人李大明因涉嫌赌博罪,于2016年3月18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2日被明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16日经明光市人民法院决定由明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辩护人曹士国,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吴瑾,女,1990年2月12日生,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明光市。被告人吴瑾因涉嫌赌博罪,于2016年4月1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2日被明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以明某刑诉[201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大明、吴瑾犯赌博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力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大明及其辩护人曹士国、被告人吴瑾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初,被告人李大明、吴瑾在本市涧溪镇陡山村排路口小区露天空地上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李大明、吴瑾为赌博提供场地、赌具,赌博活动持续半个月,每场参赌人数从十余人至数十人不等,李大明、吴瑾从中抽头获利累计达10000余元。2016年3月17日16时许,民警接匿名举报后将该赌场查获,现场查获涉赌人员5名,扣押赌资8000余元。

被告人李大明、吴瑾当庭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初,被告人李大明在本市涧溪镇陡山村排路口小区露天空地上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聚众赌博期间,李大明为聚赌活动提供场地、赌具,聚赌活动持续约半个月。期间,被告人吴瑾负责在赌场收取“水钱”,两被告人从中抽头获利累计达10000余元。2016年3月17日16时许,公安局关将该赌场查获,现场查获涉赌人员5名,扣押赌资8000余元。2016年3月30日,被告人吴瑾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李大明、吴瑾均已退缴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大明、吴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到案经过及案发经过、退赃凭证、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户籍证明;证人李某、崔某、刘某1、刘某2、陆某,吴某、王某2、王某1、金某的证言,被告人李大明、吴瑾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大明、吴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大明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瑾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均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吴瑾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大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大明、吴瑾退缴全部赃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上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李大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吴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大明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李大明先予羁押14日,折抵刑期14日,即被告人李大明的刑期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吴瑾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对被告人李大明、吴瑾所退缴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吴 睿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璐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