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刑更230号罪犯陈龙凤,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7年3月13日以罪犯陈龙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查明: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5日作出(2012)忠法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龙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9月2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2018年4月5日刑满。此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二个。
本院认为,罪犯陈龙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但其具有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等情形,其减刑幅度应予从严掌握。据此,综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质、原判决认定的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情况及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龙凤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零十五日。(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2年3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胜泉
审判员 李山中
审判员 庞志红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舒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