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2民初672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8150803-6。注册号:620722000000126(1-1)。住址: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解放北路16号。
负责人:唐贵,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应一平,系该行行长助理。
被告:彭成伟,男,汉族,1961年9月出生,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
被告:任锋,男,汉族,1979年10月出生,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
被告:冯玉锦,男,汉族,1961年11月出生,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县支行与被告彭成伟、任锋、冯玉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被告任锋、冯玉锦下落不明,本院依法书面告知原告按期缴纳公告费用,而原告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公告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92.96元,减半收取597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朱希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瑞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