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8民初3226号之一
原告:王阳,女,1990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河南省上蔡县东洪乡河北村,现住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超,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静,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力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阳县济阳街高楼村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5537478334。
法定代表人:高学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山东闻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阳与被告济南力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王阳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王阳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济南力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阳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原告王阳负担。
审判员 赵拥军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