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221民初297号

武汉龙之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嘉鱼分公司与嘉鱼县二乔量贩歌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汉龙之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嘉鱼分公司,嘉鱼县二乔量贩歌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1民初297号

原告:武汉龙之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嘉鱼分公司。住所地:嘉鱼县鱼岳镇樱花路。

负责人:谌军。

被告:嘉鱼县二乔量贩歌厅。住所地:嘉鱼县鱼岳镇沿湖大道*栋*层。

负责人:尹泽松。武汉龙之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嘉鱼分公司(以下简称龙之行嘉鱼分公司)诉嘉鱼县二乔量贩歌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龙之行嘉鱼分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之行嘉鱼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之行嘉鱼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计800元,由原告龙之行嘉鱼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忠波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 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