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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23民初284号

原告思想诉被告华荣君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湟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思想,华荣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3民初284号

原告:思想,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蒙古族,住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西海镇。

被告:华荣君,男,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原告思想与被告华荣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

原告思想于2017年3月27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思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思想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72元,减半收取计3786元,由原告思想负担。

审判员  李春梅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文斌附:引用法律条文原文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