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1民初90号
原告:江川县海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江川县大街街道景新路。法定代表人杨有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富有,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芝林,女,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
原告江川县海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芝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江川县海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川县海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行为,确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和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川县海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川县海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汪鸿泳
人民陪审员 卢文祥
人民陪审员 李从斌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箐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