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618号
原告:黄石相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八卦嘴105号金山花园3栋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6826889564。
法定代表人:熊子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细娇,黄石相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徐考。
原告黄石相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
原告黄石相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石相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黄石相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黄石相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姜蕾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