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93执恢34号

张亚倩与李天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亚倩,李天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3执恢34号申请执行人张亚倩,女,汉族,1996年7月27日生,住本市汽开区。被执行人李天龙,男,汉族,1994年11月4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亚倩与李天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天龙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9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苏勇豪

审 判 员  汪晓军

代理

审判员  杜思陆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于松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