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7财保40号

张孝银与孟召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孝银,孟召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财保40号

申请人:张孝银,男,1961年11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被

申请人:孟召才,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人张孝银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孟召才所有的冀H3F0**号小型轿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为人民币30000元,担保人张国正用其所有的昌河牌小型普通客车(冀H244**)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孝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孟召才所有的冀H3F0**号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18年3月26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何玉花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淑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