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民终7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吉生,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廷宝,高台县城关镇西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寇克栋,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大平,张掖市甘州区火车站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吉生因与被上诉人寇克栋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2016)甘0724民初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2016)甘0724民初94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吉生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李 军
审判员 杨祝续
审判员 岳 瑾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欢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