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2220号
原告:乌鲁木齐君安海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津北路16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王建良,乌鲁木齐君安海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为民,新疆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赫然,男,汉族,1982年9月2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唐山路100号上海城小区*期**栋*单元***室。
原告乌鲁木齐君安海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宋赫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君安海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5元,给原告退费25元。。
审判员 齐 泽 祯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井 国 栋速录员 王庆昱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