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373号
原告:于秀芳,女,196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黄岛区。
委托代理人:庄清勇,青岛黄岛周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占一,男,1995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昌邑市。
被告:昌邑市康洁环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邑市天水路15号。
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秀芳与被告李占一、昌邑市康洁环卫工程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秀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秀芳负担。
审判员 刘 鹏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晓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