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21民初449号
原告:胡佩,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农民,住湘潭县花石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湖南君安达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绮,女,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农民,住湘潭县射埠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佩诉被告罗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佩于2017年3月27日以与被告罗绮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佩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胡佩负担。
审 判 员 张飞兵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汤白银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