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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21民初449号

胡佩与罗绮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4-11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胡佩,罗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21民初449号

原告:胡佩,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农民,住湘潭县花石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湖南君安达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绮,女,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农民,住湘潭县射埠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佩诉被告罗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佩于2017年3月27日以与被告罗绮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佩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胡佩负担。

审 判 员  张飞兵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汤白银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