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205号
原告:刘念世。
被告:王欢、天津安家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原告刘念世与被告王欢,天津安家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
原告刘念世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念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马秀云负担。
审判员 徐建刚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尹茂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