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2民初205号

刘念世与王欢、天津安家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念世,王欢,天津安家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205号

原告:刘念世。

被告:王欢、天津安家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原告刘念世与被告王欢,天津安家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

原告刘念世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念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马秀云负担。

审判员  徐建刚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尹茂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