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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1民初1213号

李建与刘伟、夏梦云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建,刘伟,夏梦云,刘亚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1民初1213号

原告:李建,男,199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

被告:刘伟,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文安县。

被告:夏梦云,女,198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

被告:刘亚军,男,198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

原告李建与被告刘伟、夏梦云、刘亚军为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李建承担。

审判员  邱无幽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段蕴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