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1民初1213号
原告:李建,男,199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
被告:刘伟,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文安县。
被告:夏梦云,女,198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
被告:刘亚军,男,198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
原告李建与被告刘伟、夏梦云、刘亚军为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李建承担。
审判员 邱无幽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段蕴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