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22民初1084号
原告:汪季和,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钱乃丰,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汪季和与被告钱乃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汪季和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钱乃丰无法联系,汪季和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季和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季和撤回诉前调解。
审 判 长 许明正人民 陪 审员 疏 波人民 陪 审员 吴玉琴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代) 杨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