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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22民初1084号

汪季和与钱乃丰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4-11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汪季和,钱乃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22民初1084号

原告:汪季和,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钱乃丰,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汪季和与被告钱乃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汪季和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钱乃丰无法联系,汪季和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季和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季和撤回诉前调解。

审  判  长 许明正人民 陪 审员 疏 波人民 陪 审员 吴玉琴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代) 杨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