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7民初424号

宋章成与杨庭举、朱世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4-05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宋章成,杨庭举,朱世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424号原告宋章成,男,1958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农民,住该村。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红超,河南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庭举,男,1987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农民,住该村。被告朱世豪,男,1964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农民,住该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伟,内黄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宋章成诉被告杨庭举、朱世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受理后,原告宋章成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章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宋章成负担。

审 判 长  周现俐

审 判 员  申 博

人民陪审员  吴全成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军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