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102行审32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沙市人民东路189号。法定代表人周春晖,代理区长。委托代理人尹靖,男,汉族,1985年2月27日出生,系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住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248号曙光大邸11栋603房。委托代理人任丹,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邹杰,男,汉族,1966年6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东路18号。本院在审查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与被申请人邹杰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已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本案已无需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执行员 郑茜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