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293号
原告:毛珍梅,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燕,无为县襄安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夏斌,男,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住湖北省咸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小弟,安徽祥骏律师事务所律师。毛珍梅与夏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
原告毛珍梅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夏斌的起诉。
本院认为,毛珍梅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毛珍梅撤回对夏斌的起诉。
审判员 吴月光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汪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