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5执10525号

刘馨茹与曲丽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3-2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馨茹,曲丽丽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5执10525号申请人刘馨茹,女,1982年1月31日出生。被执行人曲丽丽,女,1981年1月1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刘馨茹与曲丽丽其他民事一案中,依照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01**民初12221号对被执行人曲丽丽名下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曲丽丽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刘馨茹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曲丽丽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曲丽丽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玉勇

审判员  刘金玲

审判员  范 骏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润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