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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8执385号之一

王业宏、程晓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4-18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业宏,程晓萍,余胜彪,余永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8执3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业宏,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被执行人:程晓萍,女,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被执行人:余胜彪,男,199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被执行人:余永德,男,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8民初224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程晓萍、余胜彪、余永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余胜彪位于岳西县天堂镇天鹅广场2幢2单元1504室(不动产权证号:16638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芮泽青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方 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