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8执3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业宏,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被执行人:程晓萍,女,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被执行人:余胜彪,男,199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被执行人:余永德,男,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8民初224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程晓萍、余胜彪、余永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余胜彪位于岳西县天堂镇天鹅广场2幢2单元1504室(不动产权证号:16638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芮泽青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方 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