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民初4872号
原告:崔×1,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首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宣武区龙爪槐胡同甲6楼113号。
被告:金×,女,195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紫各庄路西七条**号。
被告:崔×2,女,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北街**楼*单元***号。
原告崔×1与被告金×、崔×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2017年3月27日,崔×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崔×1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崔×1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孙鹏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