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庆法执字第561号
申请执行人:袁洪俊,男,1960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庆云县。
被执行人:韩振起,男,1958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2014)庆民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庆民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董 瑞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文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