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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庆法执字第561号

袁洪俊、韩振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3-28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洪俊,韩振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庆法执字第561号

申请执行人:袁洪俊,男,1960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庆云县。

被执行人:韩振起,男,1958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2014)庆民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庆民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董 瑞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文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