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6民初732号
原告:秦皇岛市抚宁区留守营镇马义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留守营镇马义庄村。组织机构代码证:A0730979-1。
法定代表人:杨文中,该村村主任。
被告:马秋成,男,1967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
原告秦皇岛市抚宁区留守营镇马义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马秋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
原告秦皇岛市抚宁区留守营镇马义庄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市抚宁区留守营镇马义庄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秦皇岛市抚宁区留守营镇马义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倪立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许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