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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执1734号

申请人张宁与被执行人汤志磊、王文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3-28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宁,汤志磊,王文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执1734号申请人张宁,男,汉族。被执行人汤志磊,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文明,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宁与被执行人汤志磊、王文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汤志磊、王文明名下财产48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晁震

审判员  常波

审判员  张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牛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