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223号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水湖支行,住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陈雯,女,1971年10月9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项伟,男,1971年9月6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执行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水湖支行申请陈雯、项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浔民二初字第88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钟玲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浔阳支行案款10984.32元,承担执行费64.76元。现因被执行人钟玲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03执2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晓兰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汪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