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04执5620号

北京易讯理想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沃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4-05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易讯理想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沃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4执562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易讯理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史凌波。

被执行人:上海沃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徐文韬。申请执行人北京易讯理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沃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4民初28711、287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人民币(以下略)403650元、X1509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得被执行人上海沃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继续的必要,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沪0104执5620、562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铭

审判员 陆 峰

审判员 沈怡明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沈煜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