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1161号
原告:卢某,女,穿青人,农民,住织金县。
被告:孙某,男,汉族,农民,住织金县。
原告卢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卢某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以不愿再行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
审判员 陈 英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田维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