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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民初1161号

卢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卢某,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1161号

原告:卢某,女,穿青人,农民,住织金县。

被告:孙某,男,汉族,农民,住织金县。

原告卢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卢某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以不愿再行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

审判员 陈 英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田维凤 来源:百度搜索“”